中央擴大租金補貼300億元!身為租屋族你必須『租到的事』
【申請期間】
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上午9時至114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申請人的條件】
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已成年(年滿18歲)。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未成年,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3.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3倍。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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